第一條 定義
1.1“本條件”是指《大連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貨物國際運輸總條件》。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2 “承運人”是指包括我們在內,在貨運單上列明其航空公司代碼的航空承運人或者約定提供與此航空運輸有關的任何其它服務的人或組織。
1.3 “我們”是指大連航空有限責任公司。
1.4 “貨物”是指已經或將要使用航空器運輸的任何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或貨物記錄運輸的行李,但不包括郵件和憑“客票及行李票”運輸的行李。
1.5 “托運貨物”是指運輸合同已經訂立,且已由承運人掌管的貨物。
1.6 “國際運輸”是指公約另有規定外,根據貨物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貨物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運輸。
1.7 “約定的經停地點”是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貨運單上或者我們的班期時刻表上或者運輸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運貨物在運輸路線中預定經停的地點。
1.8“貨物托運書”是指托運人委托承運人代替其填開航空貨運單時,為準確填寫航空貨運單而向承運人提供的書面文件。
1.9 “航空貨運單”(以下稱 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受托運人委托填寫的名為航空貨運單的文件,是托運人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
1.10 “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貨運單運輸的,運往一個目的地交付給一個收貨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貨物。
1.11 “締約承運人”是指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12 “實際承運人” 是指根據締約承運人的授權,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貨物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13 “公約”是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1.14 “代理人” 是指經明確授權,以承運人或托運人的名義或代表承運人或托運人履行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活動的個人或組織。
1.15 “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或組織。
1.16 “收貨人”是指其名稱出現在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承運人根據其指令交付貨物的個人或組織。
1.17 “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倉儲、運輸及交付過程中因貨物本身的性質、價值等條件需要特別照料的貨物。
1.18 “貨物記錄”是指由承運人保存的非貨運單形式的運輸合同記錄。
1.19 “運價”是指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當日承運人對外公布生效,或合同雙方約定的貨物自始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間的航空貨物運輸價格。
1.20 “貨物運費” 是指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或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須向承運人支付的航空運費和其他費用。
1.21 “毛重”是指通過官方認可的計重器具獲得的貨物重量,包括貨物包裝和托盤重量。
1.22“體積重量”是指根據一票貨物的總體積折合的貨物重量,根據國際航空運輸協會規定,每6000 cm3折合1kg。
1.23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簡稱“國際航協”。是指由世界各國航空運輸企業自愿聯合組成的非政府性質的國際組織。
1.24 “計費重量”是指航空承運人據以計收貨物運費的重量。一般是貨物的體積重量與實際毛重兩者之間的較高者。但是,如果較高的最低重量使用的是較低的運價,則應將這個較高的最低重量作為計費重量。
1.25 “預付”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1.26 “到付”是指根據貨物運輸合同,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1.27 “包機運輸”是指托運人包用承運人的一架飛機的全部艙位用來運輸貨物。
1.28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DR)” 也稱"紙黃金,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創設的一種儲備資產和記賬單位。
1.29 “ 運價手冊”是指國際航空運輸協會頒布的全球范圍內各航點之間的航空貨物運價手冊,(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簡稱TACT)。
1.30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不能預見、不能控制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
1.31 “損失”是指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的毀滅、遺失、損毀而產生的損失等。
1.32 “航空運輸期間”是指自托運后至交付前,托運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1.33 “貨物托運后”是指貨運單填寫完畢并經承運人與托運人簽字,托運貨物已經交由承運人掌管。
1.34 “貨物交付”是指收貨人在貨運單上簽收并接受托運貨物,承運人將托運貨物移交收貨人。
1.35 “法律和規定”是指貨物的出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行政當局的規定、命令以及承運人的相關規定。
1.36“連續運輸”是指由幾個承運人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履行的運輸,無論其形式是一個或多個合同訂立,該運輸是一項不可分割的單一的業務活動。
1.37 “代碼共享”是指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號(即代碼)可以用在另一家航空公司的航班上。
1.38 “日” 是指全日歷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確定有效期時,運輸文件簽訂日、航班離站日或發出通知當日不計算在內。
第二條 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
2.1 制定依據
本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所加入的國際條約或政府批準的雙邊協定制定。
2.2 適用范圍
2.2.1 本條件適用于我們提供的貨物國際運輸以及與此有關的服務。如果本條件與適用的法律或者我們的運價規則相抵觸或者不一致,則適用的法律或者運價規則優先適用,本條件的其余條款仍然有效。
2.2.2 除法律和規定另有規定外,中國大陸與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之間的航空貨物運輸參照本條件執行。
2.2.3 關于免費運輸,如果免費運輸合同沒有限定本條件的全部或部分適用,則本條件適用于經過我們同意接受的免費運輸。
2.2.4 根據包機合同提供的運輸,應遵照包機合同約定的運輸條件。本條件僅適用于該包機合同中未涉及的范圍。
2.2.5 除另有約定外,在我們的貨物運輸規章中如果有與本條件不一致的條款,以本條件為準。
2.2.6 在某些航線上,我們通過“代碼共享航班”經營貨運業務或者受其他承運人委托經營該承運人航班的貨運業務,這意味著即使托運人訂妥了我們的航班并持有我們的貨運單,其所托運的貨物可能是由另一承運人實際運輸。此種情況下的貨物運輸同樣適用本條件。
2.2.7 關于郵件運輸,政府間另有協議和條約的,從其協議和條約,本條件不適用。
第三條 托運人的責任
3.1 遵守法律和規定
3.1.1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因托運人違反公約、法律和規定及本條件托運貨物給我們或者我們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因此,托運人應當保證:
3.1.1.1 托運貨物的出入境運輸為始發地、目的地及經停地國家所允許;
3.1.1.2 托運貨物的包裝符合航空運輸要求;
3.1.1.3 必須隨附的運輸文件齊全、有效;
3.1.1.4 托運貨物不會危及航空器、旅客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安全;不會危及航班飛行安全;不會煩擾旅客。
3.1.2 托運人托運需要經過行政當局檢驗、檢查的貨物,應在辦理貨物托運手續之前自行辦妥相關資料或文件。辦理貨物托運時,托運人應提供這些必需的資料或文件,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完成法律和規定要求的手續;因沒有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不充足、不準確或者不符合規定造成托運貨物不能按時運輸或按時交付,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除法律和規定另有要求外,我們不承擔必須對上述資料或者文件進行檢查的義務。
3.1.3 托運人托運貨物前應當了解我們關于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因托運人違反這些規定或要求而給我們或者其他人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3.1.4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寫的各項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托運人提供的貨運單上所填寫的內容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而給我們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3.1.5 如果托運人使用我們的集裝設備自行組裝貨物,應遵守我們的有關規定。由于托運人不按規定操作所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3.2 連帶責任
3.2.1托運人承擔向我們付清所有費用的責任。保證支付收貨人拒絕或不能足額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到付運費、到付運費手續費、保管費等。托運人還應當承擔根據其指示運回貨物所產生的費用。
3.2.2 托運人應當保證支付由于以下原因可能使我們及相關承運人承擔的所有開支、罰款、損失等費用:
3.2.2.1 托運貨物中有禁止運輸的物品;
3.2.2.2 限制運輸的貨物不符合限制條件;
3.2.2.3 托運貨物的標識、數量、地址、包裝或者托運貨物品名的不準確、不正確、不完整;
3.2.2.4 托運貨物的進、出口許可或者所需證書、文件的缺失、延滯或者錯誤;
3.2.2.5 托運貨物的實際品名、重量、體積等與貨運單不符;
3.2.2.6 由于托運貨物或文件的原因導致的海關、警察、檢驗檢疫等行政當局的罰款、扣押、拒絕入境等。
3.3 貨物包裝
3.3.1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價值、重量、形狀和體積,采用適合航空運輸全過程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方法,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對存在被搶或被盜風險的貴重物品、貨幣現鈔等,托運人應使用不表明內裝物品的中性包裝。
3.3.2托運人應當保證托運貨物的包裝在航空運輸期間的正常操作過程中不會散開、變形、滲漏;不會傷害人員、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者其它貨物、行李和郵件。
3.3.3 托運人所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托運貨物的出發地、經停地、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定。
3.4 貨物標記和標簽
3.4.1托運人應當在每一件托運貨物的外包裝上正確地標明貨物的始發站、目的站、托運人以及收貨人的名稱、詳細地址、電話號碼等信息。字跡要清晰、易讀、持久;如托運的貨物是危險品,托運人必須根據適用法律及規定的要求在貨物外包裝上進行標注。
3.4.2 托運人應當在每一件托運貨物的外包裝上粘貼或拴掛運輸識別標簽。如果托運的是特種貨物,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在貨物外包裝上粘貼或拴掛特種貨物標簽和操作標簽。
3.4.3托運人使用舊包裝作為托運貨物的外包裝時,必須清除原包裝上殘舊的貨物標記和標簽,以保證快速、安全、準確的運輸。
第四條 貨物重量和尺寸
4.1 托運貨物的重量以毛重計量,單位是“kg”,最小計重單位是0.1kg。
4.2 我們對托運貨物包裝尺寸的要求是:單件貨物的包裝尺寸不得小于10cm×20cm×30cm,或者長、寬、高相加不小于60cm。小于該尺寸的貨物,托運人應加大包裝。
4.3我們將根據航線機型以及始發站、中轉站和目的站機場的倉儲、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以收運的單件貨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第五條 貨運單
5.1 貨運單包括正本三聯,副本九聯。正本的第一聯為承運人聯,第二聯為收貨人聯,第三聯為托運人聯。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2 貨運單不得轉讓,轉讓的貨運單無效。
5.3 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或其代理人填寫,連同托運貨物一起交給我們。如果我們依據托運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貨物托運書填寫貨運單并經托運人審核簽字后,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當視為我們代替托運人填寫。貨運單填寫完畢,經托運人和我們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后生效。
5.4 在符合我們要求的前提下,托運人可以填寫電子貨運單,電子貨運單可以以電子表格形式制作并存儲,且可以實施電子簽字。但辦理貨物托運或者貨物交接時,必須使用該電子貨運單的紙質打印件。
5.5 如果托運人所填寫的貨運單上的內容被涂改或者刪除的,我們將有可能拒絕接受該貨運單。
5.6 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我們可以根據貨物性質或安全要求請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
5.7 如果托運貨物的包裝有明顯缺陷,托運人應在貨運單上注明。如果托運人未能在貨運單上注明或注明不清楚,我們將要求托運人在貨運單上重新注明或者授權我們對其注明進行修改或重新注明。如果同貨物一起遞交的貨運單沒有涵蓋所有要求的細節或者貨運單上的細節不正確,托運人可以授權我們(但我們沒有義務)盡可能補充或更改貨運單。
第六條 貨物運費
6.1 航空運費
6.1.1 航空運費是根據適用的運價和托運貨物的計費重量計得的費用。
6.1.2 確定一票貨物的計費重量的基礎是該票貨物的毛重與體積重量兩者之間的高者。
6.2 其他費用
6.2.1 其他費用是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或收貨人提取貨物時須向我們支付的,除航空運費和聲明價值附加費以外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其他所有費用。除非在公布運價中另有說明,這些費用應包括但不限于:
6.2.1.1 貨物提取、發送及自/至我們提供服務的機場或市內貨站的服務;
6.2.1.2 倉儲費;
6.2.1.3 保險費;
6.2.1.4 運費到付服務費;
6.2.1.5 海關費用;
6.2.1.6 主管機構征收或收取的費用或罰金,包括海關關稅;
6.2.1.7 我們由于修補不完好包裝而產生的費用;
6.2.1.8 重新裝機費用或以其他形式退運貨物及退回始發站的運輸費用;
6.2.1.9 附加費;
6.2.1.10 其他類似服務或收費。
6.3 貨物運輸聲明價值和聲明價值附加費
6.3.1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是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向我們特別聲明的托運貨物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價值,運輸聲明價值應當填寫在貨運單對應的欄目內。
6.3.2 托運人托運貨物時可以辦理貨物運輸聲明價值。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毛重每千克超過17特別提款權或其等值貨幣的,托運人應當支付聲明價值附加費。聲明價值附加費計算公式為:
[貨物運輸聲明價值-(貨物毛重×17特別提款權)]×0.75%。
6.3.3 貨運單經合同雙方簽字生效后,托運人不得對已經填寫在貨運單上的貨物運輸聲明價值提出變更。
6.3.4 我們有權決定一票貨物的價值限額。如果一票貨物的運輸聲明價值超過了我們規定的限額,我們將要求托運人將貨物分批托運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如果托運人不能分批托運或不能采取安全措施的,我們將保留拒絕承運的權利。
6.4 貨物運費支付
6.4.1托運人應當使用我們接受的貨幣支付貨物運費。
6.4.2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預付全部貨物運費,經我們同的情況下,也可以由收貨人提取貨物前付清這些費用。如果選擇后者,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承運人的要求。
6.4.3 我們只承運運價手冊中規定的國家的運費到付貨物。在任何情況下,我們有權拒絕運輸下列運費到付貨物:
6.4.3.1 目的地國家規定不允許本國貨幣兌換成其他幣種的;
6.4.3.2 目的地國家規定不允許將本國貨幣匯到其他國家的;
6.4.3.3 目的地國家不接受運費到付貨物的。
6.4.4 航空運費和聲明價值附加費只能同時預付或者同時到付。
6.4.5 無論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是否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未運達貨運單上顯示的目的站,均不能免除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履行的支付貨物運費的義務。
6.4.6 如果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未支付或者未全額支付貨物運費,我們將視情況在一定時間內留置貨物,直至貨物運費被足額支付。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拒絕支付或拒絕足額支付貨物運費,我們將拒絕運輸或拒絕交付貨物。
6.4.7 貨物運價和貨物運費的調整
貨物運價或貨物運費發生調整時,調整后的貨物運價或貨物運費不適用已經填開的貨運單。
第七條 貨物運輸
7.1 貨物收運
7.1.1 下列貨物我們不予承運:
7.1.1.1 行政當局的規定或命令禁止運輸的貨物;
7.1.1.2 行政當局規定需要辦理檢驗、檢查等手續,而這些手續尚未辦妥的貨物;
7.1.1.3 運輸條件超出我們的運輸能力和倉儲能力的貨物。
7.2 貨物安全檢查
7.2.1 我們將根據行政當局規定對托運貨物進行安全檢查。
7.2.2 必要時,我們將開箱檢查貨物及相關的文件或資料,托運人有協助我們檢查的義務。
7.2.3 我們有對托運貨物、文件和資料進行安全檢查的責任,但我們不承擔必須檢查的義務。
7.3 貨物運輸路線
7.3.1 除非合同雙方已經明確約定,我們沒有義務安排特定飛機機型、特定航班或特定航線在任何一個地方銜接、續運托運貨物。
7.3.2 我們有權根據航班、艙位情況選擇貨物的運輸航線或改變貨運單上的航線。
7.4 貨物運輸時限
7.4.1為了保證托運貨物能夠及時運輸,托運人應當向我們預訂運輸的航班和日期。托運人與我們約定了運輸的航班和日期或者運輸期限并在貨運單上注明的,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例如政府行為、不可抗力等)我們按照約定運輸;沒有約定的,我們將根據托運貨物收運的先后順序在合理的時間內運輸。
7.4.2 我們在班期時刻表上或者其它場所公布的時間不構成貨物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也不能作為托運貨物運輸開始、完成或者交付的時間。
7.5 優先運輸
7.5.1在符合法律和規定的前提下,我們有權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在關系公共利益或者緊急救援的物資與托運貨物之間、郵件與托運貨物之間做出優先運輸的安排。必要時,我們可以在不載運任何貨物或不載運部分貨物的情況下繼續航班飛行。
7.5.2 因7.5.1優先運輸原因導致托運人的托運貨物未運輸或者未按約定的航班和日期運輸,或者部分貨物需要被卸下時,我們將充分考慮托運人的實際利益并對未及時運輸的托運貨物做出合理運輸安排。在我們采取了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因優先運輸原因導致托運人的托運貨物未及時運輸,我們不承擔責任。
7.5.3 為了避免損害或危險,經海關當局許可,我們可以在運輸中任何可能的地點或倉庫留置貨物,同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相關費用由托運人和收貨人承擔。我們也可以將貨物交其他承運人繼續運輸至目的站。
第八條 變更運輸
8.1 托運人的處置權
8.1.1托運貨物自收運后,至收貨人提取前,托運人在履行貨物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托運貨物行使處置權。
8.1.2 收貨人收到貨運單或者貨物的,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收貨人拒絕接受貨運單或者貨物,或者我們無法同收貨人取得聯系的,托運人繼續行使對貨物的處置權。
8.1.3 托運人對托運貨物的處置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8.1.3.1在出發地機場或者目的地機場將托運貨物提回;
8.1.3.2 在經停站中止運輸;
8.1.3.3 在目的地或者經停站要求將托運貨物交給非貨運單上指定的收貨人;
8.1.3.4 要求將托運貨物運回出發地機場。
8.1.4 只有托運人或其指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對貨物的處置權,貨物的處置權僅限于一份貨運單項下的全部托運貨物。
8.1.5托運人應承擔因其行使貨物處置權而產生的費用,賠償因其行使貨物處置權而對我們或其他承運人造成的損失。
8.1.6 托運人行使處置權應當符合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否則,我們將拒絕辦理。
8.1.7 托運人只能通過締約承運人行使對托運貨物的處置權。當托運人行使處置權時,應當提交書面申請,同時出示貨運單托運人聯。
8.1.8 如果我們認為托運人行使處置權的要求不可行或不能執行,我們將立即通知托運人。
8.2 我們變更運輸的權利
8.2.1為保證托運貨物及時運輸,我們可能在無法或來不及通知的情況下改變貨運單上注明的航班、航線、機型或者承運人。
8.2.2由于下列原因,我們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終止、變更、重新安排或推遲航班或在不載運貨物或僅載運部分貨物的情況下繼續航班飛行。
8.2.2.1 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
8.2.2.2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氣情況、騷亂、政治動亂、禁運、戰爭、戒嚴、罷工、怠工、不穩定國際局勢、恐怖主義行為或政府對恐怖主義行為的戰爭或警告等。
8.2.3為了達到合理運輸的目的,在適當考慮托運人利益的情況下,我們可能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使用其它運輸方式運輸全部或者部分托運貨物至目的站。
8.2.4 為了保證飛行安全或遵守法律和規定,我們可以從一票貨物中卸下部分或全部托運貨物后繼續航班飛行。
8.2.5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于第8.2.2款所述原因被取消或重新安排或最終停留在目的站以外的其他地點,或某票貨物的運輸被取消、重新安排、繼續運輸或被終止,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8.3 中止運輸
8.3.1在運輸過程中,如果有充足理由確認某一票托運貨物屬于適用的公約、法律和規定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但不符合限制條件的,我們將中止該貨物的運輸。必要時,我們可以將此貨物交由行政當局處理。
8.3.2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托運貨物的自然屬性或者包裝不良等情況可能危及飛機、人員和財產的安全時,我們可以在任何時候、任何地點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轉移或銷毀這些貨物而不承擔責任。
8.3.3如果托運人要求將中止運輸的貨物運回始發站,在符合法律和規定以及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我們執行托運人的指示,托運人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第九條 貨物交付
9.1 到貨通知
9.1.1 托運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我們將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到貨通知”通常以電話或書面等方式發出。
9.1.2 對于非我們原因導致的收貨人未收到或者未按時收到此通知的,我們不承擔責任。
9.2 貨物交付
9.2.1 除貨運單上另有特別聲明外,我們只能將托運貨物交付給貨運單收貨人欄內顯示的收貨人。
9.2.2 除另有約定外,收貨人應當在我們指定的地點提取貨物。
9.2.3如果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發現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等,應立即向我們提出異議,經雙方共同查驗、確認后,據實填寫貨物交付狀態記錄或者詳細記錄在貨運單上,由雙方簽字或蓋章,該記錄作為收貨人日后向我們提出索賠的依據。
9.2.4 收貨人提取貨物并且未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已經在完好狀態下按照運輸合同完成交付。
9.2.5 當我們已經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或收貨人已開始辦理海關手續,但根據適用法律或海關要求,貨物又被移送海關或其他主管當局,貨物即被視為已送交收貨人。發生此類情況,我們將通知收貨人或托運人。
9.2.6 收貨人接收/提取貨運單和(或者)貨物,應當承擔與運輸有關的所有未付費用的支付責任。除另有約定外,托運人與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我們可以根據費用支付情況有條件地移交貨運單或者有條件的交付貨物。
9.2.7 非我們原因造成的活體動物在運輸期間死亡,鮮活易腐貨物發生變質,或者貨物可能危及飛機、人員或公共安全的,我們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例如銷毀、填埋、遺棄等。由此產生的費用,應當由收貨人或者托運人支付。
9.3 無法交付貨物
9.3.1 下列情況之一,我們視為無法交付貨物:
9.3.1.1 自我們第一次發出到貨通知后14日內仍無人提取,始發站或托運人又沒有處理意見的貨物;
9.3.1.2 收貨人明確表示拒絕提取貨物或者拒絕支付應付費用的貨物;
9.3.1.3 貨運單上所列收貨人地址或名稱有誤,導致我們無法找到收貨人。
9.3.2 對于無法交付貨物,我們將采取如下處理方式:
9.3.2.1 通知始發站,由始發站通知托運人征求處理意見,并根據托運人的意見對貨物進行處理;
9.3.2.2 將貨物運回始發站,并在始發站等待托運人指示;
9.3.2.3 在儲存貨物滿30天后,根據貨物所在地國家法律和規定處置貨物;
9.3.2.4 公開拍賣全部或部分貨物。無法交付貨物拍賣后,我們有權補償自身或第三方承運人或其他合法索賠方付出的運輸成本、費用、預付款及拍賣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應當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且貨物的拍賣不解除托運人和收貨人償付差額的責任。
9.3.3 如果我們根據法律和規定對無法交付貨物做出了處理,我們將處理結果通知托運人。
9.3.4 托運人應承擔與無人提取貨物有關的所有費用及支出,包括將貨物運回始發站產生的費用。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9.3.5 如果含有易腐物質的托運貨物由于航班延誤、無人提取、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或由于其他原因遭受變質的威脅,我們有權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9.3.5.1 向托運人征求處置意見,按托運人意見對貨物進行處置并由托運人承擔相關費用;
9.3.5.2 銷毀或放棄整票貨物或一票貨物中的一部分;
9.3.5.3 由托運人承擔風險的情況下,不經提前通知,對貨物做出適當處置。如果變賣或拍賣,其收入將被用于結清所有我們的成本及費用。
第十條 特種貨物
10.1 特種貨物包括危險物品、活體動物、鮮活易腐貨物、貴重物品、靈柩等。
10.2 托運人托運特種貨物,應當遵守有關國家以及承運人關于特種貨物運輸的規定;托運的特種貨物同時具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特種貨物的性質時,應同時符合這幾種性質特種貨物的運輸規定和要求。
10.3 特種貨物的包裝應當符合特種貨物包裝的有關要求。
10.4 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托運和提取特種貨物。
第十一條 包機運輸
11.1 當托運人需要包用我們的整架飛機運輸貨物時,應當向我們提出包機申請,并簽訂包機合同。
第十二條 責任與賠償
12.1 我們的責任
12.1.1 托運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損失的,我們將承擔責任,但是依據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免除責任的除外。
12.1.2 托運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因延誤運輸造成損失的,我們依據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承擔責任。但是,我們已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以及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另有要求的情況除外。
12.1.3 由于遵守公約、法律和規定而產生的、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我們不承擔責任。當托運的貨物屬于我們禁運的某類貨物,或者適用的法律和規定不允許運輸該貨物時,我們將拒絕運輸而不承擔責任。
12.1.4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托運貨物的毀滅、遺失或損壞等,我們不承擔責任:
12.1.4.1 不可抗力;
12.1.4.2 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12.1.4.3 我們或者我們的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的貨物,貨物包裝不良;
12.1.4.4 包裝完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者損壞;
12.1.4.5 國家行政當局實施的與貨物出、入境或中轉有關的行為。
12.1.5 由于自然原因造成的動物死亡;或者由于動物自身的或者其它動物的咬、踢、抵或窒息等動作造成的;或者動物容器缺陷造成的;或者由于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經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環境的變化而造成的或者促成的死亡和受傷引起的任何損失、損害,我們不承擔責任。
12.1.6 押運貨物的押運員在押運途中因貨物的原因造成的傷害或死亡,我們不承擔責任。
12.1.7 由于天氣、溫度、高度的改變,或由于其他常見情況或在約定的運輸時間內貨物發生腐爛或變質,我們不承擔責任。
12.1.8 除非另有約定,對貨物破損造成的非直接損失,或本條件下的運輸造成的非直接損失,包括周轉量、利潤、利息或收入損失、交易機會的錯失、貨幣風險、減產或行政處罰等,我們不承擔責任。不論我們是否知道上述損失可能發生。
12.1.9 除證明是由于我們的過錯造成的外,我們對押運貨物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12.1.10 經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是由于托運人或收貨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減輕我們的責任。
12.1.11 根據本條件免除或者限制我們的責任時,該責任免除或限制同樣適用于我們的代理人、雇員、代表或者相關承運人,也適用于運輸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或者其它運輸工具所屬的任何其他承運人。
12.1.12 在連續運輸中,每一承運人就其根據航空貨物運輸合同辦理的運輸區段作為運輸合同的訂約一方而承擔責任。
12.2索賠的提出
12.2.1 如果托運人的托運貨物發生損失,在符合本條件9.2.3款的前提下,托運人可以向我們提出索賠。
12.2.2 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的,索賠至遲應當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12.2.3 托運貨物發生延誤運輸的,至遲應當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收貨人之日起21日內書面提出索賠;
12.2.4 貨物托運后始終沒有交付的,托運人應當自貨運單填開之日起120日內書面提出索賠。
12.2.5 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沒有在12.2.1-12.2.3要求的期限以內提出索賠,此后的索賠要求將得不到受理。
12.2.6 對于不符合公約、法律和規定的索賠,我們在規定時限內給托運人明確答復。
12.3 賠償
12.3.1 我們的責任范圍取決于所適用的公約和法律的規定。除非適用的公約或法律為了合法索賠人的利益另有說明,以下條款適用:
12.3.1.1 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向我們辦理了貨物運輸聲明價值并支付了附加費的,我們的賠償限額為該托運貨物的運輸聲明價值。如果我們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低于運輸聲明價值的,我們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12.3.1.2 對未辦理運輸聲明價值的貨物,無論貨物始發地國家或目的地國家是否加入公約,我們的賠償責任限額為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17特別提款權/ kg或等值貨幣)。如果我們能夠證明托運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的,我們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12.3.1.3 索賠人提出索賠時應同時提供貨物的實際價值證明。
12.3.2 托運貨物的一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包裝件發生毀滅、遺失或損壞等,我們的賠償責任應以有關包裝件的重量為限。當托運貨物中的任何包裝件的毀滅、遺失或損壞等影響到同一份貨運單上其它包裝件的價值時,確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其它包裝件的重量。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貨物的價值在全部貨物總價值中的比例,按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貨物的重量在全部貨物總重量中的比例確定。
第十三條 爭議解決
13.1 如果托運人與我們不能就運輸糾紛達成一致解決意見,可以通過訴訟或雙方協議仲裁解決。
13.2 航空運輸糾紛的訴訟時效是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受理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3.3 由幾個連續承運人辦理的運輸中發生托運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等,托運人有權向第一承運人和最后承運人提起訴訟或者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托運人也可以對發生托運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直接提起訴訟或者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13.4 對于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提起訴訟,托運人可以分別向實際承運人或者締約承運人提起,也可以同時向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提起。被提起訴訟的承運人有權要求另一承運人參加應訴。
13.5 源于本條件或與本條件相關的糾紛適用于中國法律。在公約適用的前提下,關于損失的訴訟可以根據索賠人的選擇,或者在我們總部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締結合同的我們的分支機構所在地法院,或者在目的地法院等司法管轄權范圍內進行。
第十四條 生效、修改與解釋
14.1 本條件自2017年1月1日起生效并實施。
14.2 如果本條件中的部分條款依據適用法律被確認為無效或無法履行,本條件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14.3 在符合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我們可以不經預先通知修改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但是,此修改不適用于修改前已經開始的運輸。
14.4 我們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無權變更、修改或者放棄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
14.5 本條件由大連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負責解釋。
《大連航空有限責任公司貨物國際運輸總條件》現予以公布并于2017年1月1日起實施。
以上聲明
大連航空有限責任公司
2016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