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總條件 |
航空貨物運輸總條件 |
General Conditions of Carriage for Cargo |
大連航旅客、行李運輸 |
Dalian Airlines Limited General Conditions of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and Baggage (Revised in January 2025) |
“本條件”指《 大連航空有限責任公司 旅客 行李運輸總條件》。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3.1“我們”,指 大連航空有限責任公司 。
13.2“您”或“旅客”,指除機組成員以外,依據客票在民用航空器上被載運或者將被載運的任何人。
13.3“承運人”,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
13.4“出票承運人”,指使用該承運人的票證和票號,與旅客簽訂航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
13.5“實際承運人”,指根據出票承運人的授權,履行相關運輸的承運人。
13.6“ 授權航空銷售代理人 ”,指經我們授權并代表我們,在授權范圍內銷售我們的航空運輸服務的客運銷售代理企業。
13.7“授權地面服務代理人”,指經我們授權并代表我們,在授權范圍內提供旅客、行李航空運輸地面服務代理業務的企業。
13.8“客票”,是運輸憑證的一種,包括紙質客票和電子客票。
13.9“客票使用條件”,指定座艙位代碼或者票價種類所適用的票價使用條件。
13.10“客票變更”,指變更航班時刻、變更航班日期、變更艙位等級、變更承運人(簽轉)等情形。
13.11“航班”,指飛機按規定的航線、日期、時刻的飛行。
13.12“約定的經停地點”,指除出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以外,在您的客票或者我們的班期時刻表中列明作為您的旅行路線中預定經停的地點。
13.13“艙位服務等級”,指按照飛機客艙布局劃分的等級,包括頭等艙、公務艙、超級經濟艙、經濟艙。
13.14“艙位等級”,指在您客票上列明的艙位等級代碼。
13.15“票價”,指承運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將旅客由出發地機場運送至目的地機場的航空運輸服務的價格,不包含按照國家規定收取的稅費。
13.16“普通票價”,指在適用期內的頭等艙、公務艙、超級經濟艙和經濟艙,各艙位服務等級中的最高票價。
13.17“特種票價”,指不屬于普通票價的其他票價。
13.18“定座”,指對您預定的座位、艙位等級或對行李的重量、體積的預留。
13.19“有效身份證件”,指您購票和乘機時應出示的由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規定的證明您身份的有效證件。
13.20“有效旅行證件”,指包括有效身份證件及其他相關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命令或其他規定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過境、健康和其他證件。
13.21 “滿X周歲”,指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當天起算。
13.22“誤機”,指您未按照規定時間辦妥乘機登記手續或因旅行證件不符合規定而未能乘機。
13.23“漏乘”,指您在始發站辦妥乘機登記手續后或在經停站過站時未搭乘您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24“錯乘”,指您搭乘了不是客票上列明的航班。
13.25“行李”,指您在旅行中經承運人同意運輸的,為穿著、使用、舒適或便利而攜帶的必要或適量的物品和其他個人財物,包括您的托運行李和非托運行李。
13.26“托運行李”,指您交由承運人負責照管和運輸,并出具行李識別標簽的行李。
13.27“非托運行李”,指除您的托運行李以外,由您帶入客艙自行照管的行李。
13.28“行李識別標簽”,指專為識別托運行李而出具的憑據。
13.29“超售”,指承運人為避免座位虛耗,在某一航班上銷售座位數超過實際可利用座位數的行為。
13.30“自愿者”,指響應承運人的號召,愿意接受承運人提供的賠償條件并放棄已經定妥航班座位的旅客。
13.31“運輸信用證”,指我們為旅客提供各類補償而填開的專用運輸票證,可用于其上列明姓名的旅客或該旅客指定的其他人換開由我們實際承運的航班客票,或支付超限行李費、票價差額、變更手續費等,但不能用于支付各類稅款。
13.32“電子補償券”,指我們為旅客提供服務補償或損害賠償時用于替代貨幣的一種方式。
13.33“可消費里程”,指根據我們制定的相關規則,您乘坐 大連航或 國航系成員航空公司和合作伙伴航空公司航班,或在非航空合作伙伴處消費(不含特約商戶),或參加 “鳳凰知音”累積促銷、活動等獲得的,且可用于兌換獎勵的里程。
13.34“國內航空運輸”,指根據您和我們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運輸的出發地點、約定的經停地點和目的地點 均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13.35“國際航空運輸”,指根據您和我們訂立的航空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運輸的出發地點、目的地點或者約定的經停地點之一 不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13.36“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或“中國法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但為本條件之目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與臺灣地區法律除外。
13.37“國際公約”,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 “華沙公約”,詳見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9.html);
一九五五年九月二十八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簡稱“海牙議定書”,詳見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8.html);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簡稱 “蒙特利爾公約”,詳見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JGY/201510/t20151029_8976.html)。
13.38“航班出港延誤”,指調整后的“航班計劃起飛時間”或航班實際出港撤輪擋時間晚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計劃起飛時間”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13.39“航班到港延誤”,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13.40“航班出港提前”,指調整后的“航班計劃起飛時間”早于客票上列明的“航班計劃起飛時間”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