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總條件 |
航空貨物運輸總條件 |
General Conditions of Carriage for Cargo |
大連航旅客、行李運輸 |
Dalian Airlines Limited General Conditions of Carriage for Passengers and Baggage (Revised in January 2025) |
航空貨物運輸總條件
目 錄
第一條 定義
第二條 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
第三條 貨物運輸須知
第四條 投訴與賠償
第五條 托運人責任
第六條 承運人責任
第七條 爭議與解決
第八條 生效、修改與解釋
第一條 定義
1.1 “本條件”是指《航空貨物運輸總條件》。除另有規定外,本條件中的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2 “公約”是指下列可適用的文件:
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華沙公約”)。
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的議定書》(以下簡稱“海牙議定書”)。
1999年5月28日在蒙特利爾簽訂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以下簡稱“蒙特利爾公約”)。
1.3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 --IATA)”簡稱“國際航協”。是指由世界各國航空運輸企業自愿聯合組成的非政府性質的國際組織。
1.4 “我們”是指所有使用國際航協“CA”兩字代碼運營的承運人,包括:中國國際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國際貨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大連航空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國際航空內蒙古有限公司。
1.5 “承運人”是指包括發行航空貨運單,約定貨物運輸,提供貨物運輸或提供與此運輸有關服務的主體。
1.6 “托運人”是指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其名稱出現在航空貨運單托運人欄內的人或組織(本條件所述托運人含托運人代理人)。
1.7 “收貨人”是指其名稱出現在貨運單收貨人欄內,承運人據此交付貨物的個人或組織。
1.8 “代理人”是指經明確授權,以承運人的名義代表承運人、以托運人的名義代表托運人履行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活動的個人或組織。
1.9 “貨物”是指除郵件和憑“客票及行李票”托運的行李外,已經或將要用飛機運輸的除禁運物品外的任何物品,包括憑航空貨運單運輸的行李。
1.10 “一票貨物”是指憑一份航空貨運單運輸的,運往一個目的地交付給一個收貨人的一件或者多件貨物。
1.11 “特種貨物”是指在收運、倉儲、裝卸、運輸和交付過程中,有特殊要求或者需要采取某些特殊措施才能完好運達目的地的貨物。
1.12 “運輸憑證”是指在貨物運輸過程中,用于證明運輸行為及貨物相關信息的文件或票據,包括:航空貨運單、航空貨郵艙單等文件。
1.13 “航空貨運單”(以下簡稱“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受托運人委托的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填寫的名為貨運單的文件,是托運人為在承運人的航班上運輸貨物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初步證據,貨運單分為紙質貨運單和電子貨運單,電子貨運單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和傳遞。
1.14 “貨物托運書”是指托運人委托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代替托運人填開貨運單時,為準確填寫貨運單而向承運人或承運人的代理人提供的書面文件。
1.15 “貨物記錄”是指由承運人保存的非貨運單形式的運輸合同記錄。
1.16 “國內運輸“是指根據運輸合同,貨物的始發地、約定的經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1.17 “國際運輸”是指根據運輸合同,無論運輸有無間斷或者有無轉運,貨物的始發地、目的地或者約定的經停地之一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運輸。
1.18 “約定的經停地”是指除始發地和目的地以外,在貨運單上或者我們的班期時刻表上或者運輸合同中另有注明的托運貨物在運輸路線中預定經停的地點。
1.19 “運價”是指托運人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當日承運人對外公布生效,或合同雙方約定的貨物自始發地機場至目的地機場之間的單位重量的航空貨物運輸價格。
1.20 “毛重”是指通過官方認可的計重器具獲得的貨物重量,包括貨物包裝和托盤重量。
1.21 “體積重量”是指根據一票貨物的總體積折合的貨物重量,根據國際航協規定,每6000 cm3折合1kg。
1.22 “計費重量”是指航空承運人據以計收貨物運費的重量。一般是貨物的體積重量與實際毛重兩者之間的較高者。但是,如果使用較高的重量分界點的費率計算出的運費更低,則該分界點的重量應作為計費重量。
1.23 “航空運費”是指根據適用的運價和托運貨物的計費重量計得的費用。
1.24 “貨物運費”是指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或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須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支付的航空運費、聲明價值附加費和其他費用。
1.25 “其他費用”是指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或收貨人提取貨物時需要向我們支付的,除航空運費和聲明價值附加費以外的與貨物運輸有關的費用。除非在公布運價中另有說明,這些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燃油附加費、保管費、操作費、檢查費、運費到付手續費等。
1.26 “預付”是指根據運輸合同,托運人在托運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1.27 “到付”是指根據運輸合同,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向承運人支付所有與貨物運輸有關的應付費用。
1.28 “包機運輸”是指托運人包用承運人的一架飛機的全部艙位用來運輸貨物。
1.29 “貨物交付”是指收貨人在貨運單、或者約定的其它有效交付憑證上簽收托運貨物,由承運人將托運貨物移交收貨人。
1.30 “代碼共享”是指一家承運人的航班號(即代碼)可以用在另一家承運人的航班上。
1.31 “航空貨物運價手冊”是指國際航協頒布的全球范圍內各航點之間的航空貨物運價手冊 (THE AIR CARGO TARIFF MANUAL,簡稱“TACT”)。
1.32 “不可抗力”是指非正常的,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控制且無法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于極端天氣、自然災害、騷亂、罷工、禁運、戰爭、沖突、疫情、恐怖主義行為、政府行為等。
1.33 “法律和規定”是指貨物的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所在國家的法律、法規、政府的規定、命令,適用的行業規定以及承運人的相關規定。
1.34 “日” 是指全日歷日,包括星期天及公共假日。
第二條 制定依據和適用范圍
2.1 制定依據
本條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所加入的國際公約或政府批準的雙邊協定制定。
2.2 適用范圍
2.2.1 本條件適用于我們提供的航空貨物運輸以及與此有關的服務。如果本條件與有關的法律和規定或者我們的運價規則相抵觸或者不一致,則有關的法律和規定或者我們的運價規則優先適用,本條件的其余條款仍然有效。
2.2.2 除法律和規定另有規定外,中國大陸境內,中國大陸與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及各國之間的航空貨物運輸依照本條件執行。
2.2.3 關于免費運輸,如果免費運輸合同沒有限定本條件的全部或部分適用,則本條件適用于經過我們同意接受的免費運輸。
2.2.4 根據包機運輸合同提供的運輸,應遵照包機運輸合同約定的運輸條件。本條件僅適用于該包機運輸合同中未涉及的范圍。
2.2.5 如本條件未規定的,以我們最新發布的貨物運輸規定、標準及要求等為準。
2.2.6 在某些航線上,我們通過“代碼共享航班”等方式經營貨運業務或者受其他承運人委托經營該承運人航班的貨運業務,這意味著即使托運人預定了我們的航班并持有我們的貨運單,其所托運的貨物可能是由另一承運人實際運輸。此種情況下的貨物運輸同樣適用本條件,同時應遵守另一承運人的相關規則和規定。
2.2.7 本條件不適用于郵件運輸。
第三條 貨物運輸須知
3.1 貨運單
3.1.1 紙質貨運單包括正本三聯,正本的第一聯為承運人聯,第二聯為收貨人聯,第三聯為托運人聯,三聯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電子貨運單是電子運輸契約及運輸憑證,可根據需求按照固定格式自系統打印并使用。在符合我們要求的前提下,托運人可以使用電子貨運單。
3.1.2 貨運單不得轉讓,轉讓的貨運單無效。
3.1.3 紙質貨運單應當由托運人填寫,并在簽字后連同擬托運的貨物一起交給我們。我們依據托運人提供的貨物托運書填寫紙質貨運單并經托運人審核簽字或蓋章后,應當視為托運人填寫。紙質貨運單填寫完畢,經托運人和我們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在簽署電子運輸契約的前提下,電子貨運單將在我們系統中接收到的貨運單信息、貨物信息核驗一致后自動生效。
3.1.4 使用紙質貨運單時,如果托運人所填寫的貨運單上的內容被涂改或者刪除的,我們將有權拒絕接受該貨運單。
3.1.5 托運人所托運的貨物超過一個包裝件的,我們可以根據貨物性質或安全要求請托運人分別填寫貨運單。
3.2 貨物重量和尺寸
3.2.1 托運貨物的毛重與計費重量的單位是“公斤”(英文單位為“kg”)
3.2.2 我們對托運貨物包裝尺寸的要求是:單件貨物包裝的長、寬、高相加之和不小于60cm。小于該尺寸的貨物,托運人應加大包裝。
3.2.3 我們將根據航線機型以及始發地、經停地和目的地機場的倉儲、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以收運的單件貨物的最大重量和尺寸。
3.3 聲明價值和聲明價值附加費
3.3.1 托運人可向我們申報貨物的聲明價值,用于確定運費或者我們對貨物損毀、丟失、延誤的責任限額,聲明價值應當填寫在貨運單對應的欄目內。如托運人不辦理聲明價值,則應在貨運單相關欄內注明“NVD”字樣。
3.3.2 申報聲明價值時應繳納聲明價值附加費, 如未繳納聲明價值附加費應視為未申報聲明價值。貨運單生效后,托運人不得對已經填寫在貨運單上的聲明價值提出變更。
3.3.3 聲明價值附加費
1)國際運輸貨物的聲明價值附加費:根據適用的TACT的計算方法執行。
2)國內運輸貨物的聲明價值附加費:根據適用的中國民航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3.3.4 我們有權決定一票貨物的聲明價值限額。一票國際運輸貨物的聲明價值限額為十萬美元,一票國內運輸貨物的聲明價值限額為五十萬元人民幣。如果一票貨物的聲明價值超過了我們規定的限額,我們有權要求托運人將貨物分批托運或采取特殊保障方案。如托運人接受我們的特殊保障方案,需向我們支付相關費用。如托運人不能分批托運或不能接受我們的特殊保障方案及費用,我們有權拒絕收運。
3.4 貨物運費支付
3.4.1 托運人應當使用我們接受的貨幣支付貨物運費。
3.4.2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預付全部貨物運費,經我們同意的情況下,也可以由收貨人提取貨物前付清這些費用。如果選擇后者,應當符合目的地國家的法律規定和承運人的要求。
3.4.3 我們只承運航空貨物運價手冊中規定的國家的運費到付貨物。在任何情況下,我們有權拒絕運輸涉及下列情況的運費到付貨物:
3.4.3.1 目的地國家規定不允許本國貨幣兌換成其他幣種的;
3.4.3.2 目的地國家規定不允許將本國貨幣匯到其他國家的;
3.4.3.3 目的地國家不接受運費到付貨物的。
3.4.4 航空運費和聲明價值附加費只能同時預付或者同時到付。
3.4.5 無論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是否發生毀滅、遺失、損壞或者未運達貨運單上顯示的目的地,均不能免除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應當履行的支付貨物運費的義務。
3.4.6 如果托運人未支付或者未全額支付貨物運費,我們有權拒絕接收其交運的貨物。如果收貨人未支付或者未全額支付貨物運費,我們有權留置其貨物,直至收貨人全額支付貨物運費及因其拒絕支付貨物運費而導致貨物留置產生的貨物保管費等其他費用。
3.4.7 貨物運價和貨物運費的調整
貨物運價或貨物運費發生調整時,調整后的貨物運價或貨物運費不適用已經填開的貨運單。
3.5 貨物運輸
3.5.1 貨物收運
3.5.1.1 下列貨物我們不予收運:
1)政府規定禁止運輸的貨物;
2)未滿足政府規定的運輸要求的貨物;
3)未滿足我們規定的運輸標準及運輸要求的貨物;
4)運輸需求超出我們的運輸能力或倉儲能力的貨物;
5)我們規定禁止運輸的貨物。
3.5.2 貨物安全檢查
3.5.2.1 我們有權根據政府規定對托運貨物進行安全檢查。
3.5.2.2 我們有對托運貨物及其運輸文件進行檢查的權利。托運人有配合我們檢查的義務。
3.5.3 貨物運輸路線
我們有權根據航班、艙位情況選擇貨物的運輸航線或改變貨運單上的航線。
3.5.4 貨物運輸時限
3.5.4.1 為了保證托運貨物能夠及時運輸,托運人應當向我們預訂擬運輸的航班和日期。在沒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下我們將按照約定的航班及日期運輸。對于有特殊原因的情況(例如:飛機故障、航班取消、不可抗力等情況),我們將根據托運貨物收運的先后順序在合理的時間內安排運輸。
3.5.4.2 我們公布的航班班期時刻表不構成運輸合同的組成部分,也不能作為托運貨物運輸開始、完成或者交付的時間。
3.5.5 優先運輸
3.5.5.1 在符合法律和規定的前提下,我們有權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在關系公共利益或者緊急救援的物資與托運貨物之間做出優先運輸的安排。必要時,我們可以在不載運任何托運貨物或不載運部分托運貨物的情況下繼續航班飛行。
3.5.5.2 因3.5.5.1優先運輸原因導致托運貨物全部或部分未運輸,或者未按約定的航班和日期運輸,我們將充分考慮托運人的實際利益并對未及時運輸的托運貨物做出合理運輸安排。在我們采取了一切合理措施后,仍因優先運輸原因導致托運貨物未按約定完成運輸,我們將不承擔責任。
3.6 變更運輸
3.6.1 托運人的處置權
3.6.1.1 托運貨物自收運后,至收貨人提取前,托運人在履行運輸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托運貨物行使處置權。
3.6.1.2 當托運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后(以收貨人在貨運單或者約定的其它有效交付憑證上簽收托運貨物為準),托運人對貨物的處置權即告終止。
3.6.1.3 托運人對托運貨物的處置權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在始發地機場將托運貨物提回;
2)在經停地中止運輸;
3)變更收貨人;
4)要求將托運貨物運回始發地機場。
3.6.1.4 貨物的處置權僅限于一份貨運單項下的全部托運貨物。
3.6.1.5 托運人應承擔因其行使貨物處置權而產生的費用,賠償因其行使貨物處置權而對我們(或我們的代理人)或其他承運人造成的損失。
3.6.1.6 托運人行使處置權應當符合運輸過程中有關國家的法律和規定,否則我們將拒絕辦理。
3.6.1.7 如托運人在貨物運輸期間需要行使對托運貨物的處置權,應當按我們的要求提交書面申請。
3.6.1.8 托運人處置貨物的指示無法執行的,我們有權拒絕,并將立即告知托運人,告知后,我們將不再承擔執行該處置指示的義務,同時也不承擔相關的責任。
3.6.2 我們變更運輸的權利
3.6.2.1 為保證托運貨物及時運輸,我們可能在無法或來不及通知的情況下改變貨運單上注明的航班、航線、機型或者承運人。
3.6.2.2 由于下列原因,我們可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取消、終止、變更、重新安排或推遲航班,或在不載運托運貨物或僅載運部分托運貨物的情況下繼續航班飛行:
1)政府規定、命令或要求;
2)不可抗力原因;
3)飛機故障、航班延誤或取消;
4)航班機型調整;
在上述特定情況下,為了達到合理運輸的目的,我們可能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使用其它運輸方式運輸全部或者部分托運貨物至目的地。為了保證飛行安全或遵守法律和規定,我們可以卸下部分或全部托運貨物后繼續航班飛行。
3.6.2.3 根據政府部門要求或為了避免損害和危險,我們可以在運輸中任何可能的地點或倉庫留置貨物,同時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相關費用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我們也可以將貨物交其他承運人及繼續運輸至目的地。
3.6.2.4因上述情況造成航班被取消或重新安排或最終停留在目的地以外的其他地點,導致某一票貨物的運輸被取消、重新安排、繼續運輸或被終止,我們不承擔任何責任。
3.6.3 中止運輸
3.6.3.1 在運輸過程中,如果有充足理由確認某一票托運貨物違反了公約、法律、規定關于禁止運輸和/或限制運輸的要求,我們將中止該貨物的運輸。必要時,我們可以將此貨物交由相關政府部門處理。
3.6.3.2 在運輸過程中,因托運貨物的自然屬性或者包裝問題等導致可能危及航班、人員、財產或其他貨物的安全時,我們有權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在不預先通知托運人的情況下轉移或銷毀這些貨物,并不承擔相關責任,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3.6.3.3 在符合法律和規定以及航空安全的前提下,我們將執行托運人要求將中止運輸的貨物運回始發站的指示,托運人將承擔由此產生的所有費用。
3.7 貨物交付
3.7.1 到貨通知
3.7.1.1 托運貨物運達目的地后,我們將及時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到貨通知”通常以電話或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發出。
3.7.1.2 對于非我們原因導致的收貨人未收到或者未按時收到到貨通知的,我們不承擔責任。
3.7.2 貨物交付
3.7.2.1 除貨運單上另有特別聲明外,我們只能將托運貨物交付給貨運單收貨人欄內顯示的收貨人。收貨人提取貨物時應出示有效身份信息。
3.7.2.2 除另有約定外,收貨人應當在我們指定的地點提取貨物。
3.7.2.3 如果收貨人在提取貨物時發現貨物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等,應立即向我們提出異議,經雙方共同核實、確認后,據實填寫貨物交付狀態記錄或者詳細記錄在貨運單上,由雙方簽字或蓋章,該記錄可作為收貨人日后向我們提出索賠的依據。
3.7.2.4 收貨人提取貨物時并未提出異議,即視為貨物已經在完好狀態下按照運輸合同完成交付。
3.7.2.5 在我們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后,或在收貨人已開始辦理提貨手續時,如貨物因政府部門要求被扣留、移送相關政府部門,我們將立即通知收貨人或托運人。對于由此給托運人或收貨人造成的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
3.7.2.6 收貨人辦理貨物提取手續時,應支付所有未付費用,托運人承擔連帶責任。
3.7.2.7 因托運貨物自身原因導致可能危及航班、人員或公共安全的,我們可以在不預先通知的情況下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例如銷毀、填埋、遺棄等。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應由收貨人或者托運人承擔。
3.7.3 無法交付貨物
3.7.3.1 托運貨物涉及下列情況之一,我們將視為無法交付貨物:
1)自我們第一次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14日內無人提取,且托運人未提供處理意見或處理意見無法執行的貨物;
2)收貨人明確表示拒絕提取貨物或者拒絕支付應付費用的貨物;
3)貨運單上所列收貨人地址或名稱有誤,導致我們無法聯系到收貨人的貨物;
4)托運人或收貨人聲明放棄的貨物;
5)被當地監管部門長期扣留或銷毀的貨物。
3.7.3.2 對于無法交付貨物,我們將采取如下處理方式:
1)通知始發站,由始發站通知托運人征求處理意見,并根據托運人的意見對貨物進行處理;
2)將貨物運回始發站,并在始發站等待托運人指示;
3)在儲存貨物滿30天后,根據貨物所在地國家法律和規定處置貨物;
4)變賣或公開拍賣全部或部分貨物。無法交付貨物變賣或拍賣后,我們有權優先補償自身或第三方承運人或其他合法索賠方付出的運輸成本、費用、預付款及拍賣產生的費用。這些費用應當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承擔,且貨物的拍賣不解除托運人和收貨人償付差額的責任;
5)如上述(1-4)項處置措施無法實施,我們有權對貨物進行銷毀,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由托運人承擔;
6)對于無法交付貨物,一經按托運人、海關及當地政府規定處置,承運人即免除一切責任,且該處置視為已充分考慮并解除包括保險公司或其他權益轉讓人在內的任何第三方的潛在索賠權利。
3.7.3.3 如果我們根據法律和規定對無法交付貨物做出了處理,我們將處理結果通知托運人。
3.7.3.4 托運人應承擔與無人提取貨物有關的所有費用及支出,包括將貨物運回始發站產生的費用,以及為防止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承運人對無法交付貨物在保管期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的費用。收貨人承擔連帶責任。
3.7.3.5 如果含有易腐物質的托運貨物由于航班延誤、無人提取、收貨人拒絕接受貨物或由于其他原因遭受變質的威脅,我們有權在不預先通知、或無需在托運人同意的情況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
3.8 特種貨物
3.8.1 特種貨物包括危險物品、活體動物、鮮活易腐貨物、貴重物品、靈柩、生物醫藥制品、精密儀器等。
3.8.2 托運人托運特種貨物,應當遵守有關國家、地區、行業組織以及承運人關于特種貨物運輸的相關規定。托運的特種貨物同時具有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特種貨物的性質時,應同時符合這幾種性質特種貨物的運輸規定和要求。
3.8.3 特種貨物的包裝應當符合特種貨物包裝的行業組織、承運人的有關要求。
3.8.4 托運人和收貨人應當在承運人指定的地點托運和提取特種貨物。
3.9 包機運輸
當托運人需要包用我們的整架飛機運輸貨物時,應當向我們提出包機申請,并簽訂包機運輸合同。
第四條 投訴與賠償
4.1 投訴
我們會在官網上公布對外受理客戶投訴的渠道。
4.2 索賠
4.2.1 如果托運人的托運貨物發生損失,在符合本條件3.7.2.3款的前提下,托運人或收貨人可以向我們提出索賠。
4.2.2 托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失的,索賠至遲應當自收到貨物之日起14日內按我們的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
4.2.3 托運貨物發生延誤運輸的,至遲應當自貨物處置權交給收貨人之日起21日內書面提出索賠。
4.2.4 貨物托運后始終沒有交付的,托運人應當自貨運單填開之日起120日內書面提出索賠。
4.2.5 如果托運人或收貨人沒有在4.2.1-4.2.4要求的期限以內提出索賠,此后的索賠要求將得不到受理。
4.2.6 對于不符合公約、法律和規定的索賠,我們會在規定時限內給托運人或收貨人明確答復。
4.3 賠償
我們的責任范圍取決于所適用的公約和法律的規定。除非適用的公約或法律為了合法索賠人的利益另有說明,以下條款適用:
4.3.1 托運人在辦理貨物托運時向我們辦理了聲明價值并支付了聲明價值附加費的,我們的賠償限額為該托運貨物的聲明價值。如果我們有證據證明實際損失低于聲明價值的,我們將按實際損失賠償。
4.3.2 對未辦理聲明價值的國際運輸貨物,無論貨物始發地國家(地區)或目的地國家(地區)是否加入公約,我們的賠償責任限額為蒙特利爾公約規定的有效適用的責任限額;對未辦理聲明價值的國內運輸貨物,我們的最高賠償限額以中國民航主管部門公布的最新有效的限額為準。如果我們能夠證明托運貨物的實際損失低于上述規定的責任限額的,我們將按實際損失賠償。索賠人提出索賠時應同時提供損失貨物的實際價值證明。
4.3.3 托運貨物的一部分或其中的任何包裝件發生毀滅、遺失或損壞等,我們的賠償責任應以有關包裝件的重量為限。當托運貨物中的任何包裝件的毀滅、遺失或損壞等影響到同一份貨運單上其它包裝件的價值時,確定賠償責任時,應考慮其它包裝件的重量。在沒有相反的證據時,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貨物的價值在全部貨物總價值中的比例,按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貨物的重量在全部貨物總重量中的比例確定。
第五條 托運人的責任
托運人托運貨物應當遵守適用的公約、法律、法規、本條件以及我們的相關運輸規定。因托運人違反公約、法律、法規、本條件及承運人的相關運輸規定托運貨物給我們或者我們對之負責的其他人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5.1 一般規定
5.1.1 托運貨物的出入境運輸為始發地、目的地及經停地國家所允許。
5.1.2 托運貨物不會危及航空器、旅客及相關工作人員的安全;不會危及航班飛行安全;不會煩擾旅客、機組。
5.2 運輸操作
5.2.1 文件及資料
5.2.1.1 提供的運輸文件及資料必須真實、準確、有效、完整,運輸文件及資料不符合法律或本條件規定的,我們有權拒絕運輸。
5.2.1.2 托運人應當對貨運單上所填寫的各項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因托運人提供的貨運單上所填寫的內容不真實、不準確或者不完整而給我們或者第三方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5.2.1.3 如托運需要經過政府檢驗、檢查的貨物,托運人應在辦理貨物托運手續之前自行辦妥相關資料或文件。辦理貨物托運時,應向我們提供必需的資料或文件,以便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完成法律和規定要求的手續。因缺少此種資料、文件,或者此種資料、文件虛假、錯誤、無效、缺失或者不符合相關規定造成托運貨物無法運輸或無法按時運輸,無法交付或無法按時交付,或給我們及我們的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除法律和規定另有要求外,我們沒有必須對上述資料或者文件進行檢查的義務。
5.2.2 貨物包裝及標記標簽
5.2.2.1 托運貨物的包裝及標記標簽必須符合航空運輸要求。
5.2.2.2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價值、重量、形狀和體積,采用適合航空運輸全過程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方法,對貨物進行妥善包裝。對存在被搶或被盜風險的貴重物品、貨幣現鈔等,托運人應使用不表明內裝物品的中性包裝。
5.2.2.3 托運人應當保證托運貨物的包裝在航空運輸期間的正常操作過程中不會散開、變形、滲漏;不會傷害人員、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者其它貨物、行李和郵件。
5.2.2.4 托運人所使用的包裝材料應當符合托運貨物的始發地、經停地、目的地國家的法律和規定。如果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包裝有明顯缺陷,承運人有權拒絕接收該票托運貨物或要求托運人修補包裝后予以收運,或要求托運人委托我們進行包裝修復后予以收運。托運人必須確保托運貨物的內包裝符合法律、法規、行業規定及承運人的運輸要求。托運人不得在貨物或者貨物包裝內夾帶禁止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等。
5.2.2.5 貨物標記和標簽
1) 托運人需在每一件托運貨物的外包裝上正確地標明貨物的始發地、目的地、托運人以及收貨人的名稱、詳細地址等信息。字跡要清晰、易讀、持久;如托運的貨物是特種貨物,托運人必須根據適用法律及規定的要求在貨物外包裝上進行標注。
2) 托運人應當在每一件托運貨物的外包裝上粘貼或拴掛運輸識別標簽。如果托運的是特種貨物,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在貨物外包裝上粘貼或拴掛特種貨物標簽和操作標簽。
3) 托運人使用舊包裝作為托運貨物的外包裝時,必須清除原包裝上殘舊的貨物標記和標簽,以保證快速、安全、準確的運輸。
5.2.3 海關及其他政府部門的申報
5.2.3.1 托運人應當根據各國海關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向我們提供所需的申報信息,并確保信息的真實、準確、有效、完整。
5.2.3.2 托運人自主向海關及其他政府部門申報時,應遵守各國海關及其他政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同時確保申報的信息與提供給我們的信息一致。
5.2.3.3 托運人應確保向海關、其他政府部門及我們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托運貨物一致。
5.2.4 如果托運人使用我們的集裝設備自行組裝貨物,應遵守我們的有關規定。由于托運人不按規定操作所造成的損失,托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5.3 其他
5.3.1 托運人承擔向我們付清所有費用的責任,并保證支付收貨人拒絕或不能足額支付的所有費用,包括到付運費、到付運費手續費、保管費等。托運人還應當承擔根據其指示運回貨物所產生的費用。
5.3.2 托運人應當保證支付由于以下原因可能使我們及相關承運人、代理人承擔的所有開支、罰款、損失等費用:
5.3.2.1 托運貨物中含有禁止運輸的物品;
5.3.2.2 不符合限制運輸貨物的運輸條件;
5.3.2.3 托運貨物的標識、數量、名稱、號碼、地址、包裝或者托運貨物品名不符合有關規定、不正確、不完整;
5.3.2.4 托運貨物的進、出口許可或者所需證書、文件的缺失、延滯或者錯誤;
5.3.2.5 托運貨物的實際品名、重量、體積等與貨運單不符;
5.3.2.6 由于托運貨物、文件或申報信息的原因導致相關政府部門的罰款、扣押、拒絕入境等。
第六條 承運人責任
6.1 托運人委托我們運輸的托運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損失的,我們將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依據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免除責任的除外。
6.2 托運人委托我們運輸的托運貨物在航空運輸期間因延誤運輸造成損失的,我們依據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承擔責任。但是,我們已采取一切必要且合理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以及公約、法律和規定以及本條件另有要求的情況除外。
6.3 由于遵守公約、法律和規定、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直接或間接損失的,我們不承擔責任。當托運的貨物屬于法律、法規或我們規定禁運運輸的貨物,我們將拒絕運輸而不承擔責任。
6.4 對下列原因造成的托運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延誤等,我們不承擔責任:
6.4.1 不可抗力;
6.4.2 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6.4.3 托運人包裝貨物不良;
6.4.4 包裝完好,封志無異狀,而內件短少或者損壞。
6.5 對于活體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由于動物自身造成的、其它動物的咬、踢、抵等動作造成的、動物容器缺陷造成的、動物在運輸過程中經不起不可避免的自然環境的變化造成的死亡和受傷而引起的任何損失,我們不承擔責任。
6.6 押運貨物在運輸過程中因貨物自身原因或押運員原因造成的損毀、遺失或延誤,我們不承擔責任。
6.7 由于天氣、溫度、高度、壓力的變化,導致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腐爛或變質,我們不承擔責任。
6.8 除非另有約定,對貨物造成的非直接損失,包括周轉量、利潤、利息、收入、交易機會的錯失、減產或行政處罰等,我們不承擔責任。
6.9 因托運人的原因,導致貨物的毀滅、遺失、損壞或者延誤,我們不承擔責任。
第七條 爭議解決
7.1 如果托運人與我們不能就運輸糾紛達成一致解決意見,可以通過訴訟或雙方協議仲裁解決。
7.2 航空運輸的訴訟時效是2年,自民用航空器到達目的地點,應當到達目的地點或者運輸終止之日起計算。受理法院所在國家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7.3 由幾個連續承運人辦理的運輸中發生托運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等,托運人有權向第一承運人或最后承運人和/或締約承運人提起訴訟或者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托運人也可以對發生托運貨物毀滅、遺失或損壞等的運輸區段的承運人直接提起訴訟或者通過仲裁解決爭議。
7.4 對實際承運人履行的運輸提起的訴訟,托運人可以分別向實際承運人或者締約承運人提起,也可以同時向實際承運人和締約承運人提起。被提起訴訟的承運人有權要求另一承運人參加應訴。
7.5 源于本條件或與本條件相關的糾紛適用于中國法律。
第八條 生效、修改與解釋
8.1 本條件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為我們唯一有效的航空貨物運輸總條件。
8.2 如果本條件中的部分條款依據適用法律被確認為無效或無法履行,本條件其他條款繼續有效。
8.3 在符合法律和法規的前提下,我們可以不經預先通知修改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但是,此修改不適用于修改前已經收運的貨物運輸。
8.4 我們的代理人、受雇人或者代表無權變更、修改或者放棄本條件中的任何條款。
8.5 本條件由中國國際貨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解釋。